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10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你们提出的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建议收悉。现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司法部和高检院答复如下:

  一、加强媒体合作、净化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工作,注重调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政府监管不断完善。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监管透明度。2013年我局成立以来,坚持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先后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宣〔2016〕3号)等,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流程、方式、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大主动发布力度,提升了信息公开效果,对于推动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政策法法规、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媒体沟通合作,提升信息发布影响力。为进一步规范媒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新闻报道,增强新闻宣传报道效果,避免出现政策误读或报道失真,我局开展多项工作。一是定期组织媒体培训班,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新闻传播专家针对媒体记者举办讲座,开堂授课,对提升记者的食品安全专业素养产生良好作用。二是加强与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合作,围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食品抽检监测等共同制作专题节目,撰写深度报道文章。三是注重与新浪、搜狐、腾讯、封面新闻等网络和手机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短、平、快的特点和受众人群广的优势,第一时间传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传播力度。

  (三)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联系,净化舆论环境。我局始终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合作。一是协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调动各报刊单位、播出机构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报道食品安全领域的新闻事件,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普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诉求,督促食品企业依法经营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二是配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食品安全报道领域的新闻敲诈、虚假失实等新闻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发现不实报道及时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沟通,有效规范了新闻传播秩序。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合作,指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机构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提升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大力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科普宣教工作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我局高度重视宣传普及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传递官方权威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4月召开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我局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相关消息,通过官方渠道传递权威信息。

  (二)编制图解宣传册,深入解读法规条目。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宣贯普及工作,我局编制了《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手册和宣传图解,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社会公众,以生动有趣、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解读。

  (三)结合315活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为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宣传,我局相关负责同志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专访,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做了政策解读,表达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天315栏目也对《食品安全法》做了相关解读报道。

  (四)强化与司法部的沟通协作,联合推广《食品安全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国务院食安办和我局联合印发了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举办了《食品安全法》普法培训班,同时部署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宣传活动,为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强“七五”普法期间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和指导,将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要点,面向全社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法》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社区、农村,制作赠送相关宣传资料。此外,我局将协同司法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队伍、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的法治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水平,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三、积极开展维权、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

  近年来,在工商总局指导下,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和各地消费者协会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履职,加强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一)拓宽渠道、多种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开展消费教育。中消协配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举办了“食品安全与科学消费大家谈”、组织了“食品安全消费者探访日”等活动,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消费信心。二是积极参与立法立标工作,从制度层面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中消协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制修订工作,多次提出意见、建议,部分建议得到重视采纳。2014—2016年,中消协组织全国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对国家卫计委提供的80大项348小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273条修改建议、意见,涉及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微量元素等内容。三是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警示提示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化解消费纠纷。2014年—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受理消费者食品类投诉52772件。此外,中消协和地方消协还就月饼选用、保健食品、食品标签、粽叶使用等问题发布消费预警和提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作用。工商总局支持消协依法履职,继续做好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工作。一是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持续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消费者的知识普及,通过开展相关食品的比较实验、消费调查和消费体察,加强社会监督,揭示存在问题,传递食品相关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妥善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问题投诉,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二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消协组织将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线索的收集、调查和研究,争取相关行政部门在证据获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综合运用法定职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机制、规范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案件司法介入力度

  食品安全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手段需求高等特点,加强司法介入力度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相关人员专业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案件相对复杂,涉及涉案食品成分认定、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或者司法鉴定来解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法医类、物证类,特别是具有法医毒物鉴定资格、微量物证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一直在为司法机关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服务,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司法部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活动,严格收费标准,积极开展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为食品安全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和服务。对于食品安全鉴定是否需要确立为新的鉴定事项并实行登记管理,司法部将根据《决定》的规定,从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二)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该项工作改革试点。一是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二是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充分运用各种衔接平台,结合当地情况,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实体、程序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三是加强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四是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配合,交流在开展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加强自身工作机制建设,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一体化运行机制。六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公益诉讼实务能力。七是加大案件线索摸排力度。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61件。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理论研究不足、人员力量不适应等原因,目前各试点地区办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尚未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加大案件线索摸排力度,探索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五、加强执法检查、确保监管落实,积极发挥人大以及政协的监督作用

  2016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食品安全法》落实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力量,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一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等系列文件,对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作出明确指示,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障社会公众饮食安全。二是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2016年,国务院印发重点工作安排通知,要求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出台了基层能力建设标准和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协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对省、市、县三级局长的轮训和培训。三是组织开展“两个创建”。2015年,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的引领带头作用。目前,确定67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单位,107个县市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创建试点单位。四是强化食品安全评价考核工作。2013年以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连续对各省(区、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通报各省(区、市)政府并抄送同级党委。

  (二)加强国务院食安办统筹协调管理。一是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农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质检总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食品安全日常检查、监督抽检、信息公开,鼓励消费者用脚投票,选择安全优质食品。二是建立全程追溯体系。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规定,我局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根据产品属性、风险程度等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分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

  三是加强食品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督抽检结果的及时公开,给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巨大的压力。下一步,我局将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方法的研究,同时做好检验结论的仲裁,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行为,提高食品检验监测的科学化水平。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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