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74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940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7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经营单位诚信自律和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使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监管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

  在食品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制度,是明确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对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降低社会参与成本,理顺参与渠道,方便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挂牌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 结合当前监管新要求,加强宣传工作,加大推进挂牌工作力度,确保按时按期完成挂牌工作。

  二、统一内容,全面规范监管信息公示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的核心是将企业的主体信息和监管信息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主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三承诺”、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经营主体信息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监管人员照片、食品安全知识、监督举报电话等监管部门信息两部分内容。

  三、统一形式,大力强化监管信息公示效果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的规范使用。一是公示牌尺寸,统一规定最小尺寸为0.7m×1.1m(普通食品经营户和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使用)。其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A4纸大小;一般尺寸为0.9m×1.5m(市场超市使用)。其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A3纸大小。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比例放大。二是公示牌材质,公示牌的材质要耐用防潮,需动态更新的公示内容(如证照、照片、健康证、电话、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宣传等)采用透明塑料资料盒固定在公示牌对应位置,既可保证方便更换、又保持公示牌整齐划一。三是公示牌位置,公示牌要悬挂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保证企业员工、监管人员、社会公众能无障碍获取公示信息。

  四、统一行动,突出抓好监管信息公示牌的组织实施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的制作,对辖区内各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部分内容的具体条款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如,小食品店无店铺投诉举报电话可取消相关内容或在此处空缺;食用农产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可取消相关内容或在此处空缺)。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企业公示牌的制作和悬挂,监督企业动态更新公示内容,并在日常监管中监督企业按照公示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地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时,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新发证企业或换证企业,应在完成公示牌制作、悬挂后再进行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各地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挂牌工作。其他食品经营户应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悬挂工作。

  联系人:杨建伟 联系电话:0971-8290732

  邮箱:qhspjd@163.com

  附件: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样式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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