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泰国“红牛”饮料入境的公告(2006年第45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386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6-03-24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6-08
发布文号:2006年第45号
实施日期: 2006-03-24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近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的泰国产“红牛”饮料进行检验时发现,该饮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过我国卫生标准要求。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

  二、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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