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2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0-25 点击:4286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规〔2017〕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饮酒中毒造成3人死亡事件进行了通报,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质量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及《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举一反三,迅速开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普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销售范围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定期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者的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记录、标签标注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和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白酒要加强标签标识管理,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置。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依法依规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

  三、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不得无证生产白酒,对没有取得许可或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经发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二是取得白酒核准证的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且只能在核准行政区域内销售。三是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白酒,严防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质当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产加工或销售。四是散装白酒出厂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五是散装白酒经营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防止误饮误服问题发生。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六是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停复产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确保所生产经营的白酒卫生、无毒、无害、质量安全,产品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履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职尽责,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加大白酒标签标识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有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要加强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的行为,严厉查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采购不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以及未在容器或包装上依法标明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情况报告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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