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7-10-24 点击:190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等十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根据《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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