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7〕9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0-23 点击:1020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排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7〕3号),以下简称省局检查方案)的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

  二、检查对象及数量

  (一)检查对象:全省食品销售企业。

  (二)检查数量:南昌、九江、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各8家,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各5家,省直管试点县(区)各2家。被检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本辖区内随机抽取。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食品经营检查员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流通〔2017〕6号)中的本单位检查员担任。检查组其他成员应当从具有执法身份的人员中随机选取。每个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检查内容

  各单位严格按照省局检查方案要求,逐条逐项认真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情况,以及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殊食品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项目。其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

  五、检查实施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前,要认真学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和省局检查方案等规章及文件,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和参加检查人员,并准备相关检查资料,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二)现场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如实记录和填写《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食药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监督检查的结果要进行公示和张贴。检查结果基本符合的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食品销售企业,且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食品销售企业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将相关检查材料及线索移送当地食品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参加检查人员的选配工作和被检查企业的随机抽取工作,并为检查组提供执法文书、取证设备等工作条件。

  2.规范执法。各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全面开展检查,不漏环节、不留隐患,规范填写各项检查记录。以“双随机”检查或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在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备注中标注。

  3.廉洁守纪。各检查组在检查中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检查纪律,规范检查行为。检查组和属地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收受被检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礼品礼金等。

  各单位要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并将检查情况总结以及《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和《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11月25日前书面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王涛,

  电 话:0791-88555371

  附件:

  1.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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