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17]4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7-10-19 点击:96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7-10-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17]4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36号)精神,确保“十九大”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养殖到屠宰环节全链条监管力度

  各地要做好对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调运、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相关信息。对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强化免疫、消毒、兽药残留检测及休药期、养殖档案和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日常巡监力度,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屠宰检疫关,严防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特别在“十九大”期间,重点要对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进行监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要专库专位放置,对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销对接,场-厂挂钩,可追溯管理;对供京的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经三级审核推荐备案,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对供京的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至少每天监督检查一次,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切实做好屠宰加工企业“瘦肉精”监测工作

  各地要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加大对“瘦肉精”自检的力度,对屠宰、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大的企业要求其扩大“瘦肉精”的抽检比例、频次,必须做到批批抽检,不留死角。特别对供北京的活畜要逐头进行“瘦肉精”检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经费投入,加大日常监督抽检频次和范围,对监督检测中确认“瘦肉精”的一律销毁,封存其同批产品,并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一律暂停其调运资格,拒不履行义务的,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定点屠宰资格证。

  三、加强检疫出证和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出证,并由自治区备案的官方兽医签发,杜绝出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屠宰企业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党的“十九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十九大”期间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10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