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38号)

更新时间:2017-10-10 点击:666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8-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榴籽”“亚麻籽”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添加的请示》(吉食药监文[2017]17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石榴子为石榴科植物石榴Punica granatum L.的干燥果实、种子。石榴子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