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九大”期间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7〕260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7-10-10 点击:1200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7〕26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确保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屠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使广大市民度过祥和、快乐的国庆、中秋佳节,省农业厅决定从10月1日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畜禽屠宰行业强化监管活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认识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及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及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市要从讲政治、保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及屠宰行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二、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重点排查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包括吊销资格证企业)、传统私屠滥宰村、黑作坊、黑窝点。积极联系食药监部门,从市场反馈信息,发现线索,追踪处理,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2、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胶行为。监督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宰前静养制度。一旦发现生产企业使用“瘦肉精”或注水注胶,要立即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3、加强检疫检验。未经产地检疫的畜禽一律不得进入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检疫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规范肉品检验工作,绝不允许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4、加强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及不可食用的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此类物质流入市场或用于加工地沟油。

  5、加强生产安全监管。配合当地安监部门,排查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做好消防、用电、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氨基制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各市在10月份要对属地所有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及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收回定点屠宰证。重点检查产品进京屠宰企业,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产品召回制度,确保进京产品质量安全。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

  本次活动采取严格的承包制度,省屠宰办分工负责各市的监管工作,各市分工负责各县监管工作,各县相关人员承包乡镇及屠宰企业。要将屠宰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

  要求各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采取屠宰企业“驻场管理”方式,在10月份委派专人驻场,进行全天候监督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加强应急值守

  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各种应急防范准备,对突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六、省屠宰办分工情况

姓 名

分管市

联系方式

李世斌

太原、大同、朔州、忻州

13935142155

秦宏伟

阳泉、晋中、吕梁

13513604485

王志强

长治、晋城、临汾、运城

13603531433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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