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66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0-09 点击:973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9-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政办〔2017〕166号
实施日期: 2017-10-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有效遏制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高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建立“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任务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地沟油”治理工作中的任务分工明确如下,请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一)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排查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严禁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强化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地沟油”流入预防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行业自律,倡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省商务厅)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用油的监管,及时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餐饮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鼓励肉类加工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对肉类加工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肉类加工企业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肉类加工废弃物,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屠宰企业要按相关要求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进行登记,并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建立涉嫌“地沟油”犯罪案件联席会商机制,实行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制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四)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经验,借鉴西宁市处理餐厨废弃物办法,充分发挥西宁市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畜禽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建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专项补助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和屠宰企业废弃物处理体系,推广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鼓励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建立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视频监管系统,追溯废弃物流向。(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将“地沟油”治理工作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持续开展整治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属地责任。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地沟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地沟油”治理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开展“地沟油”治理工作作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来推动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地沟油”治理措施及成效,及时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地沟油”综合治理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环保、节约、减排意识,推进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创造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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