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10-09 点击:109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2〕7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3.2 风险监测
3.3 日常监管
3.4 事故通报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4.2 责任报告单位
4.3 责任报告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5 报告内容
5 先期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响应级别调整
6.4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 结
7.3 奖 惩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8.3 医疗保障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省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2.3 成员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重大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宣办:负责制定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省民委(省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监察。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群众的救助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省工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省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合肥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等处置措施。
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航空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2)。
2.5 专家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省指挥部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省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风险监测
省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 日常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风险提示。
3.4 事故通报
农业、卫生计生、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海关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接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报告单位、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并清洗消毒;采样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标准见附件1)。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2 响应措施
6.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请求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6.2.2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6.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6.3.2 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总 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3 奖 惩
7.3.1 奖 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得到有效保障。
8.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9.3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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