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14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9-30 点击:999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9-27
失效/废止日期: 2022-09-27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14号
实施日期: 2017-09-2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有关检验机构:

  《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第34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委托给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核心,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最大限度取消发证产品目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工作目标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将全部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这是继2013年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1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委托原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经过4年平稳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委全面实施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重构生产许可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共治质量”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权限

  (一)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部门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河北区市场监管局、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东丽区市场监管局、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宁河区市场监管局、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负责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负责定期发布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负责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负责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监督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由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行政许可事权事项;依法办理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负责委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包括市市场监管委和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职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组对申请企业现场核查;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企业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许可案卷材料;受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组对获证企业开展生产许可条件保持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检查情况;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职责: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按时完成申证产品检验和检验报告的送达工作。

  四、工作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的相关规定。

  (一)审查与决定

  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相应的要求、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1.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2.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3.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二)现场核查

  区市场监管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交市审查中心。市审查中心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7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审查中心提交审查报告和有关审查记录,汇报审查工作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要切实履行对审查员和被审查企业的监督职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并监督企业按要求整改。

  (三)发证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3.延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抽样单及封条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免产品发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抽样。

  4.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1份寄送企业,2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四)材料审核

  市审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发证检验报告、企业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期限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表》及企业生产许可相关案卷材料汇总后送交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市审查中心送交的全部许可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五)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审查中心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证书或相关决定文书寄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证书或决定文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

  (六)公告

  市审查中心负责将各区市场监管局证书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汇总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向社会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受理、审查、审批等事权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生产许可的条件、步骤或程序。市市场监管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委托给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利于各区市场监管局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强化证后监管,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放以后,市市场监管委作为法定的审批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市场监管委的名义实施具体工作,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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