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109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30 点击:103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7〕10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反映部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无故不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发放《补正告知书》、不按时限进行现场核查、不按时限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同时在自治区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我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仍在继续违法生产。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意识,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第16号令)和《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6〕19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但未重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办理;对将要到期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提示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加大对辖区过期失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清理力度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要按照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87号)要求尽快办理注销手续。从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其编号停止使用。

  三、严肃查处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继续生产食品的行为,要坚决按照无证生产食品处罚到位;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前申请延续生产许可,但新的生产许可未批准,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

  (三)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查。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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