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110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30 点击:1042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7〕1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履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现和消除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隐患,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目前,各地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工作已基本完成,要按照企业的风险等级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一定要符合风险分级要求;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一是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及生产记录;是否持续满足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是否对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查验;是否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是否对出厂产品按照执行标准进行批批检验;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包括药品)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内容。二是重点突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清单问题的检查,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二、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对辖区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且仍在生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查清销售范围,并将销售有关情况向销售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二是加大超范围生产食品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或不能持续满足食品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四是加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抽检不合格产品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做到不合格原因未查清、食品安全隐患未消除、处罚未到位的绝不放过。五是处罚到位。对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绝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减轻处罚,更不能以罚代刑。对符合移送司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做好2018年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制定本行政区域2018年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公布实施;同时将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2017年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2017年食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2018年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计划表(附件2、附件3)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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