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9号)

来源: 国家认监委 更新时间:2017-09-28 点击:1136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
发布日期: 2017-09-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2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充分发挥有机产品认证在服务脱贫攻坚中“传递信任”的作用,规范认证扶贫信息传递方式,现将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传递要求公告如下:

  一、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传递要求

  来自贫困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经过确认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扶贫技术要求(见附件)后,可以在其获证产品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同时应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二、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传递方式

  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为中文“认证扶贫”字样。图案如下:


  “认证扶贫”字样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7年9月25日

  有机产品认证扶贫技术要求

  1.目的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产业扶贫精神,以有机产品认证为手段,创新有机产品认证支持精准扶贫机制,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贫困地区对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扶贫的认证委托人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3.要求

  3.1认证机构在对贫困地区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时,应满足有机产品认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等要求。

  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组织可以提出有机扶贫产品认证申请:

  (1)由贫困地区贫困群体为主体的组织,如小农户组织、农民合作社等;

  (2)注册地在贫困地区并通过采购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生产的产品作为主要生产原料或直接销售来帮助贫困群体增加收入的组织;

  (3)注册地在贫困地区且雇佣贫困地区劳动力超过50%的组织。

  贫困地区是指:

  (1)国定贫困县或地区;

  (2)省定贫困县或地区;

  (3)相对落后地区,区域内50%的人口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均水平,包括但不限于革命老区、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

  贫困群体是指:

  (1)国家及各地政府确定的经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登记的贫困群体;

  (2)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标准的贫困群体;

  (3)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省平均水平,需要帮扶的低收入贫困群体。

  3.3 认证机构在对贫困地区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时,应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3.1核实认证委托人的扶贫属性

  对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实地走访认证委托人,确认认证委托人来自贫困地区。

  借助先进技术和手段,确认认证委托人农产品生产基地在贫困地区的位置及其规模,绘制地块分布图,确定产品范围,估算产品产量,计算贫困地区产品占认证委托人全部产品的百分比。

  查阅认证委托人员工清单,计算来自贫困地区贫困群体占全部员工的百分比(包括临时性、季节性雇工等)。

  按5%抽样比例走访基地所在区域贫困户,核实认证委托人采购、销售其产品情况及带来的收益。

  3.3.2核实认证委托人履行扶贫责任的情况

  需进行现场核实,通过查阅文件和资料以及访谈员工等方法,了解并评价认证委托人扶贫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扶贫方法和措施的适宜性及有效性;

  (2)社会关系责任;

  (3)员工薪酬、健康和福利责任;

  (4)生态和环境保护责任。

  3.4 认证机构在对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扶贫的认证委托人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时,还应对认证委托人实施帮扶。

  3.4.1认证机构应适当降低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减少企业负担。

  3.4.2认证机构应向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扶贫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有机产品生产相关技术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现场指导等。

  3.4.3. 认证机构对运用有机产品认证扶贫的认证委托人在获证产品销售包装设计、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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