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原辅料风险管控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26 点击:1064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了防范生产原料带入性风险,针对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食品原辅料风险管控。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辅料时,必须对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渝食药监〔2017〕50号附件2)中相应食品品种的风险隐患项目进行自查,风险隐患项目可通过检验确认的,企业应向供货商索取涵盖相应检验指标的检验报告,或自行检验。分局应积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参照执行本规定。

  二、准确把握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检验机构作出食品检验结论时,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第3.4条“带入原则”的规定。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某种食品添加剂,但终产品中检出该种食品添加剂或检出限量超标,企业可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带入原则的佐证材料,包括相关食品配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对应检验报告和证明材料,以及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配料比例等,检验机构应结合带入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后,方可判定检验结论。

  各区县分局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食品生产企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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