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规范盐业市场监管及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9-22 点击:770

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9-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含县、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盐业执法机构,各盐业生产企业、盐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盐业市场监管及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州、市(含县、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盐业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健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行政堡垒,不得新设行政许可,杜绝排除市场竞争和限制外地食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发生。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文件、规定、会议纪要。

  (二)限制盐产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的行为。

  (三)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各盐业生产企业、盐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必须确保供应稳定,合理定价。确保食盐供应稳定,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确保食盐定价合理,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明码标价。

  (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各经营者应当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三、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盐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871-63518087和价格主管部门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借盐业体制改革之机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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