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农办种函〔2017〕94号)

来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9-15 点击:986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农办种函〔2017〕9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农办种〔2017〕21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种〔2017〕6号)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的通知》(皖农种函〔2017〕517号)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以辖区内从事小麦、油菜、蔬菜等农作物种子经营的交易市场、分支机构、代销网点、经营门店、种植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重点检查种子包装、生产经营档案、经营主体备案、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跨区域销售以及非主要农作物未登记备案等方面问题。

  (一)种子包装。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内容不能有缺项,并要与审定公告一致等。信息代码(二维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制作,是否实现可追溯。重点要对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白皮袋包装种子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二)经营档案。开展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档案进行检查,要建立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购销合同等方面档案。突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和长期保存性,保证可追溯性。彻底改变生产经营档案不全、记录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三)主体备案。要根据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柜台摆放作物品种,重点核查备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种子法》规定的四种类型主体备案能得到落实执行。

  (四)未审先推。加强品种合法性审查,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加大对未审先推品种和被举报的问题品种的整治清理和查处,强化省、市交界区域经营的品种检查,严厉打击以培训上课、有奖销售、假借布点试种和展示示范、走村串户等形式兜售非法品种。

  (五)种子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大常规种和原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检测和抽检力度,严格按照《2017年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随机抽取70%小麦、油菜种子样品。小麦种子进行发芽率检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油菜种子进行发芽率检测。抽查样品扦样重量为小麦发芽率检测样品1000克、备份样品1000克,小麦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样品200克、备份样品200克,油菜发芽率检测样品100克、备份样品100克。

  二、组织分工及安排

  (一)组织方式。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自行安排对本辖区门店等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市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抽样和与外省相邻县重点市场专项检查。

  (二)检测分工。抽取样品的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由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组织检测。发芽率的检测工作由六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等24家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具体分工详见附件。所有备份样品统一交给承担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保存。

  (三)时间安排。9月18日前各市完成市场检查、抽样及抽查样品的送交工作。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种植样品及其备份样品送至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种子质检站),发芽率检测样品及备份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将抽样汇总表报省种子质检站。9月28日前各市上报发芽率的检测结果至省种子质检站,同时完成样品确认和证据的固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能和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秋季种子市场监管作为重要工作事项,摆上日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结合当地市场现状,详细制定秋季市场检查方案,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二)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种子监督检查。对近年来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的品种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力争做到全覆盖抽查,并形成撤销品种审定意见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法制办和审定登记办。

  (三)规范证据,依法依规查处。种子质量检查中,样品抽检要严格规范,填写扦样单信息要完整无误,做好询问笔录以及往来票据、合同复印、样品确认等前期证据的固定以及问题品种后期的通知、异议处理等事后工作,确保每个样品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抽样品种经检测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附件:发芽率检测分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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