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80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15 点击:107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食药监〔2017〕18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区各地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以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现制现售乳品经营者逐年增多,为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乳品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鲜奶吧(现制现售乳饮品经营者)、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者数量及其生产经营资质情况、乳品质量安全状况、销售去向等底数。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擅自生产销售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活动,立即进行整改;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立即组织进行审查;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鲜奶吧、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生鲜乳原料把控、加工过程控制等。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索取并留存生鲜乳等原料供应商的资质、生鲜乳逐批检验报告等材料,完整记录加工制作全过程情况,实现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要求鲜奶吧、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等使用的生鲜乳必须经农牧部门抽检合格,符合GB19301—2010要求;自产自销乳品的,应当具备贮存冷藏设施并及时清洗、消毒,避免造成污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乳品,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彻查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查违法行为。对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违禁超限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品用物质的,要严厉打击,处罚到人。同时,要加强与农牧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农牧部门;对查办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乳制品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不要购买无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感官性状异常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乳品,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消费者知法、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良好共治氛围。

  请各市统一汇总辖区内各县区开展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邮箱:syjltc@yeah.net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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