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79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12 点击:883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食药监〔2017〕1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委)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我区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宁夏旅游景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和《宁夏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此项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知晓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监督和维护食品安全。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在游客集散中心、食品销售门店等明显位置集中悬挂张贴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营造群众关注、社会监督的共治氛围。

  二、认真组织学习。督促旅游景区开办者、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者组织食品销售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提高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文明、诚信经营。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市场监管、旅游、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强化对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附件:

  1.宁夏旅游景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2.宁夏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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