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27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7-09-08 点击:89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17〕27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盟市农牧业局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

  二、抓好落实,有序推进

  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狠抓落实,明确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工作。争取到2017年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三、检查督导,加强考核

  为实现全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预期目标,自治区农牧业厅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指标,纳入与盟市签订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同时,结合相关督察、检查,重点查阅此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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