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9-01 点击:1474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渔牧函〔2017〕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无害化处理方法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总要求,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对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技术性规定。《技术规范》列举的处理方法,是我部结合生态安全和动物防疫要求,推荐使用的方法。《技术规范》未列举的处理方法,在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和危化品等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能够确认消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仍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生态安全和动物防疫等要求的,应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我部不鼓励继续使用化尸窖掩埋法等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处理方法。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我部将结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的研究进展,适时调整《技术规范》有关内容。

  二、关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与采用哪种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无关,只要确认无害化处理的,均可对相关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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