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评选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示范市场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25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8-29 点击:1047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8-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4号)关于“培树典型”的部署要求,现就评选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市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集中交易市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全市开展创建管理示范市场活动,每个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委推荐1-2个管理示范市场候选对象。通过管理示范市场建设,引导、促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积极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水平,形成部门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评定标准要求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达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4号)的标准要求。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零售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导规范》建成快速检测机构,并被确定为示范快检室培育对象。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90%以上(含90%)入场销售者两年内无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但入场销售者履行了法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计入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范围。

  三、评定方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定标准要求开展初评,经综合评定,推荐1-2个管理示范候选市场,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报管理示范市场候选名单及该市场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推荐材料。

  2.市市场监管委组成评选组,2017年9月16日-30日对各区局上报的管理示范市场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核,经综合评定,遴选确定2-3个拟认定管理示范市场。

  3.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管理示范市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4.市市场监管委发文授予管理示范市场称号,向管理示范市场颁发认定牌匾,并将管理示范市场名单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管理示范市场作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任务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要充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完善管理示范市场培养目标和推荐申报的具体措施,着力提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水平。

  (三)严格认定标准。要严格按照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不走过场,确保认定的管理示范市场经得起检验,让群众满意。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改进方法,完善措施,积极探索管理示范市场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管理示范市场的引领、示范作用。

  2017年8月2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