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函〔2017〕386号)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29 点击:1111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食药监函〔2017〕3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快速检测技术在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至2016年开展并实施了食品快速检测产品验证工作,发出了两期通报,指导全省食药监管系统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的有关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推进该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下称“快检产品”),开展2017年评价工作。现将征集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多功能食品快速检测仪、便携式拉曼光谱仪、便携式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劣质油检测仪、荧光分子检测仪(微生物实时检测系统)等,检测项目包括非食用物质、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微生物等。

  二、组织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食药院”)组织开展产品征集、评价和结果分析等工作。

  三、评价程序

  (一)请各有关单位参照“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目录(第二批)”(见附件2)择优推荐产品,填写“食品快检产品推荐表”(见附件1),并将推荐产品相关资料报送省食药院。

  {C} (二){C} 省食药院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结合本次评价产品的特点制定评价方案,并组织专家审定后执行。

  {C} (三){C} 根据评价方案要求,由省食药院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评价试验。评价过程中严格实验记录,关键步骤拍摄影像记录备查。

  (四)评价试验结束,出具评价结果。对于国家公布的快检方法,评价结果按照其“性能指标要求”判定;对暂未公布的国家快检方法,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方案要求判定。评价结果及专家书面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食药院提交的评价结果及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并发布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快检产品应满足快速、灵敏、准确、稳定及便于携带、适合现场操作等要求,未列入评价目录的产品暂不组织进行评价。

  (二)参与单位提供的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固定生产场所,产品已投入使用。参与单位若为代理商,应取得独家代理权。进口产品应取得代理许可。

  (三)产品评价允许使用简易辅助设备协助判定结果,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未注明的禁止使用。参与单位应充分配合,提供必要数量的产品及耗材用于评价试验。

  (四)申请材料应包括《快检产品推荐表》、商业说明书原件及现场操作需附带的简易设备清单,产品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以及有关部门的使用情况等。

  评价申报时限截至 2017年 9月 15日。

  省局联系人:范永彬 029-62288355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快检平台管理办公室

  地 址:西安市科技五路21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301室(邮编:710065)

  联系人:林 芳 王一欣

  电 话:029-62288460

  传 真:029-62288460

  邮 箱:sykjpt@126.com

  附件:

  1.快件产品推荐表

  2.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目录(第二批)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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