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28 点击:1900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

  现将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云南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管理,严厉打击在白酒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调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白酒质量安全。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调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推进《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提高我省白酒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重点

  1、白酒小作坊

  (1)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云食药监〔2017〕4号)进行登记。

  (2)检查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场所是否符合《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5号令) 第十六条的规定。

  (3)检查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依照有关白酒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5)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态法生产白酒,是否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白酒,是否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6)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在所生产销售白酒的容器上标明相关信息;是否建立生产销售制度,如实记录所生产销售白酒的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散装白酒经营者

  (1)检查销售的散装白酒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条的规定,在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标明名称、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配料表等内容。

  (2)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检查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泡酒是否经检验合格,泡制使用的动植物成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散装白酒盛放的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方法步骤

  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为期半年,从2017年8月底至2018年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8月25日到9月30日)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全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和动员。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辖区内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全覆盖的宣传告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1月31日)

  一是建立完整的白酒小作坊登记档案。各县(市、区)要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辖区内白酒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建档率要达到100%。档案中要有白酒小作坊签署的食品安全责任书。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以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为重点监管方向,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经常发生问题的区域为重点监管地区,以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坚决消除监管死角,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是开展散装白酒安全抽样检验。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快速检测,每户检测一批次,快速检测覆盖率要达到100%。主要是检测甲醇是否超限,有条件的可开展一些其他安全指标的快速检测。对筛查出的问题产品,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样,送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白酒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是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有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或生产无标识、标识信息不全、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2月1日到2月28日)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辖区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于2018年2月10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安排必要的专项整治经费,保证本辖区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积极争取专项整治行动经费,省政府将根据各州(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以此次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对辖区内白酒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与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特别是统筹协调好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工作。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载体平台,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5日内,由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报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0日内由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联 系 人:文彬

  联系电话(传真):0871-6857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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