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 第30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25 点击:1049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 第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以新鲜蔬果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的产品管理,使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有据可依,我局制定了《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faguichu@smda.gov.cn;2.传真:(021)63268970;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加工处理,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隔离的独立密封预包装沙拉酱等酱汁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

  第二条 即食蔬果的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产品不得分装。

  第三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内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四条 企业生产场所选址、厂区布局、厂区道路、车间和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料清洗间、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并具备相适应的冷库。

  第五条 企业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生产场所包括清洗、加工、包装和库房等区域。企业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内。

  第六条 企业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挑拣区、清洗区、蔬菜截切区、外包装区等)、清洁作业区(水果切配区、消毒区、漂洗区、内包装区等)。

  生产场所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 企业生产场所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5℃,并保证加工产品温度控制在1℃~5℃。

  第八条 企业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

  第九条 企业应对清洁作业区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采取初效、中效过滤,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有自动监控设备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条 企业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企业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水处理设备、去除表面水设备(甩干机、离心机等)、截切设备(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第十二条 企业清洗消毒用水水温应控制在1~4℃。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车间应配有温度监控和自动记录装置。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应符合附件1要求。若采用不同于附件1所列生产工艺的,应配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例如:清洗消毒、去除表面水等,并对其实施质量控制。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人员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企业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相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附录A中的监控指南,制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检查评价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要原料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冷链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原料及成品贮存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冷藏设备定期维护要求、食品冷链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的,明确查验第三方物流冷链资质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运输协议。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即食蔬果申证类别的类别名称,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企业。

  附件:

  1.即食蔬果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2.即食蔬果生产企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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