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抽查工作的通知(黔食药监食流发〔2017〕153号)

来源: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25 点击:804

发布单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食药监食流发〔2017〕15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考核质效,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根据《贵州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现就2017年上半年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抽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7月31日14:30在省局737会议室召开预备会,8月1日各工作组赴被抽查市(州)开展抽查。

  二、抽查内容

  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的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数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报送,是否存在瞒报、故意虚报数据等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上报案件是否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办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是否将没有罚没收入的简易程序案件纳入上报范围,案件案值等计算是否准确,移送司法机关及追究刑事责任数据是否有佐证材料,无证经营和未履行索证索票数据是否属实等。

  三、抽查方法

  抽查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走访食品经营主体和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调阅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材料,对各地上报考核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抽查不听取汇报,可根据工作需要与被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工作组就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抽查结论,形成工作报告,于抽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四、结果运用

  抽查中发现报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不符合导致考核分数增加的,该指标所属大项指标分值在当期考核评价中计为0分,扣分原因一并通报市(州)政府。

  五、人员组成

  抽查工作组分别由省局选派的贵阳市、毕节市、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及1名省局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州)局分管局领导担任,省局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有关事项。贵阳市、毕节市、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7月27日前上报参加抽查工作相关人员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除抽查事项外,现场核查中发现被抽查地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辖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二)工作组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

  (三)工作组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应严守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接受被抽查单位的宴请和收受被抽查单位赠送的礼物。

  (四)抽查工作交通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人员差旅费、住宿费及相关补助等按财务相关规定在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联系人:安科,联系电话:0851-86815818)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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