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7〕115号)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23 点击:799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食药监办发〔2017〕1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将《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细则

(试行)

  为了全面推动我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细化考核验收指标,规范考核验收程序,提高创建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陕西省食安办《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验收细则。

  第一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以落实超市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能力为目标,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超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是国务院食安办深化“国家示范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参与创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以百姓购买放心肉菜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育一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和省安办部署要求,坚持“一个标准”,推动“二个落实”,强化“三个突出”,实现“三个提高”,真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创建、创建验收三个阶段,各参与创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按照创建标准严格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国务院食安办“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细化分解为二十条,作为考核验收标准。

  第五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由超市自愿申请,填报《陕西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查申报表》,向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验收审核后,认为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上报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附推荐超市的《陕西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查申报表》,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上报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组织考核验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认定“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并授牌。

  第六条 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考核验收审核,按照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标准执行。考核验收标准第一条关键项不达标的为否决项;2条不达标或其他关键项1条不达标的,限7日整改,整改完成后,超市申请,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复查考核验收;3条不达标或其他关键项2条不达标的以及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70分的,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考核验收。

  第七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内容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考核验收组,现场对申报超市进行考核验收。第二部分为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各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每个超市调查样本不少于150人,并上报测评结果。

  第八条 创建工作考核验收共20条,关键项7条,总分100分。群众满意度测评7条,总分100分。

  第九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分数采取百分制,其中创建工作考核验收占80%,群众满意度验收占20%。考核验收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认定为考核验收达标。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

  1.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标准

  2.陕西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群众满意度测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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