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2017〕139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8 点击:1128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生〔2017〕1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督促生产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管人员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使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工作向好、向前发展。省局制订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督促生产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管人员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使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工作向好、向前发展。结合总局委托项目—“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试点”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最严”为遵循,强化“四有两责”的落地。按照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从被动向主动转变、由无序向规范发展、由监管向共治跨越,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立体、多元的控制体系,促进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向好、向前发展。

  二、试点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全责。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自我评价,发现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试点通过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我发现,飞行检查,监督抽验,或者通过社会监督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的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创造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环境,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保障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工作覆盖全省8个市(州)46个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涵盖了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水果干制品等29个大类,333个食品品种。并确定了8个市(州)责任单位,20个责任监管人员及15家食品生产企业样板和1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样板。省局带动,以点带面,按《方案》要求,全省推广。

  四、试点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主要通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栏制度来体现,凸显网格化监管责任,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内部员工和社会人士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建立行政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生产加工企业内部警示与外部监督相补充的机制。

  (一)明确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本企业和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特点,对本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检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检查本企业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操作;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包装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食品贮存和运输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的记录制度,生产企业出厂食品是否经过了检验;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事故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等内容。

  (二)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次此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主要通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栏来体现。按照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省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中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和《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两个”通知。公示栏主要公示内容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责任管理人员公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质量授权人、管理人员的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内容、日常监管信息、质量承诺书、品种明细、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评价报告、食品召回及不合格处理、日常监管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内容。进一步指导量化了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内容,解决了“建制度、有制度、用制度、查制度”的问题。同时,省局带动,以点带面,省、市州、县区三级定员、定岗、定责按照推进台帐共同落实“两个”《通知》的落地。计划年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公示栏量化数量达到“两个”100%。

  (三)运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制度内容明确并建立落实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通过自查报告的形式运行。省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附件1)和《食品生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附件2)。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结合《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企业自查报告次数(每年R4 3-4次;R3 2-3次;R2 1-2次;R1 1次)。以点带面,由线到片,加强宣传、建立的基础上,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食品生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内容为依据,切实补充完善好内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加工管控环节。同时,自查中自我发现,飞行检查,监督抽验,或者通过社会监督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的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创造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环境,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保障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计划今年11月底高风险和中等风险企业自查制度报告数量达到100%。

  (四)发挥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是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实践,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是食品生产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通过自查制度的落地,能切实发挥企业的自我完善功能,减少中间环节,自查报告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紧密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工作同步推进,按照“一企一档”建立监管档案,要求企业建立“六个档案”即: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管理人员;“九有一公开三承诺”;日常监管信息;企业自查评价报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档案。进一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落实《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总结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青海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抽查考核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发一个系统(定员、定岗、定责)、按照总局题库编制一个考核大纲制订一套考核题库,推进考核平台的使用。实现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五)印证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主要通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二表二报告”上的相互签字盖章为印证依据。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较高风险企业的自查频次优先于对底风险企业自查,与企业的年度监督频次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对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采取按照一定比例“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目标性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药监管部门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相互签字盖章,并及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公示栏公示自查、监管情况。被公示的“二表二报告”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监管留痕。为健全食品生产环节诚信体系建设打牢基础,实现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五、时间安排

  (一)明确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落实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督促检查省食药局《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中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和《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两个”通知的落实情况。

  (三)运行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举办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培训班。并成立督查组对各市(州)落实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评议,评议结果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四)发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检查食品安全管理自查制度在实际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印证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二报告二表”上的相互签字盖章的落实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认识,结合省局“两个”落实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栏的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指导。突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确保责任到人,按照“受理一家、许可一家、指导一家、规范一家”的工作思路,对辖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规范、引导、检查、整治,使其达到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合格的,生产加工的食品可追溯的,消费者购卖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

  (三)狠抓人员培训。按照自查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中的要求。省局将适时组织各市、州业务骨干、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涉及试点的8个责任单位,20个监管责任人,15家食品生产样板企业和12家食品生产加工样板小作坊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各市、州监管部门在组织做好对辖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要以日常监督检查为抓手,加强对企业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和企业新入职从业人员试点内容和要求进行督促和指导。通过业务培训常态化、提高从业人员知晓率,为试点工作夯实基础。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电、报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树立先进模范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企业开放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把脉问诊等活动宣传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举措和取得的成效,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模板)

  2.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模板)

  4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5.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廉洁信息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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