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对2017年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督查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5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8 点击:1271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7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按照《2017年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内食药监办食流﹝2017﹞82号)开展2017年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的督查,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推动2017年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排查食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促进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食品流通环节市场秩序继续稳定向好的发展态势,守住食品流通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底线。

  二、督查时间

  2017年督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第二阶段:10下旬至11月中旬,各督查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安排。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

  4.创建“放心肉菜超市”活动。

  5.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

  6.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及备案登记

  7.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情况

  8.进口食品销售监管

  9.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管

  10.食品摊贩备案及管理

  11.盟市、旗县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

  12.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3.快速检验检测

  14.风险监测后处理

  15.经营性冷库监督管理

  16.食品批发企业监管

  (二)督查基层监管部门落实快速检验监测工作情况

  督查组随机抽取基层监管人员利用已配发的快速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快速检验检测项目,对辖区部分食用农产品实施现场快速检验检测,抽样地点要覆盖已确定的“放心肉菜”超市、农贸市场等食品销售企业。每一个盟市不少于2个抽样地点,企业类型不得重复。

  四、督查方式及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7〕161号)要求,督查工作分为5个督查组(名单),随机抽调各盟市食品流通监管骨干人员,对全区食品流通企业进行随机检查,被检查企业要随机选取。督查地点和企业选定后不得更改。

  (一)督查方式。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检查、情况反馈的方式进行。

  (二)督查范围。每个盟市随机选取2个旗县(市、区),要覆盖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等重点区域不同业态的食品销售单位,包括: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示范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农村牧区“四好示范”店、中小型超市(含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摊贩、小食杂店等。本次督查每个盟市抽查食品销售单位不少于22家。

  (三)结果公开

  对存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

  (四)结果处理。督查结果将列入全年考核日常管理部分的分值中,并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督查组要立即向自治区局党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和安排行程,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督查任务。

  (二)督查期间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纪律要求》(见附件)执行工作纪律。

  (三)各盟市局要认真准备执法检查材料,要确保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执法检查数据、执法检查结果经得起检验。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自行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消除监管盲点。

  (五)被检查盟市局在接到督查组下达的《督查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整改、案件办理等情况书面反馈督查组。

  联 系 人:赵玉杰

  联系电话:0471-3418160

  电子邮箱:nmsltc@163.com

  附件:

  1.督查工作纪律要求

  2.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地点计划表

  3.2017年食品流通重点工作督查评价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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