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7-08-15 点击:817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我省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和其它社会需求,经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专家可行性论证,我局确定了248项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2017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见附件),现予以下达。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为确保计划落实,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各标准提出单位应尽快把计划落实到标准起草单位,并加强督导,确保自本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涉及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要项目要加快进度,尽早完成。一年之内完不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要说明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2.各标准起草单位要立即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要广泛搜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国际国内标准,针对关键技术或管理要求,深入进行试验验证、比对、论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拟定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生产、管理、科研等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
3.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保证与现行推荐性标准协调一致,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要尽量采用。标准内容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实际要求,充分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既要保证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又便于推广应用。标准文本的编制要认真执行GB/T1.1等国家标准,确保标准质量。
4.标准提出部门要积极帮助标准起草单位做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重大问题报省质监局。标准起草单位要为标准起草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随本计划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标准审定一般实行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审定。标准提出部门需在审定前一个月向我局提出书面标准审定申请,并将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拟邀请的审查专家名单等材料电子版提交省质监局标准化处。经审核资料齐全,标准送审稿初审符合要求后,安排专家会议审定。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6.标准报批材料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后,报省质监局审批发布。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批发布签署表、审定会议纪要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文件(包括:标准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发到以下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刘玉
电 话:0311-67568080 13081121285
电子邮箱:hebsdfbz@163.com
附件:2017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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