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0 点击:919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农牧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无证经营、销售“五无”过期、虚假宣传食品等违法行为,扰乱了农牧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保障农牧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省局决定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一年的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农牧区食品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我省农牧区食品经营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农牧区不科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习惯,改变农牧区食品经营小、散、乱的状况,确保农牧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增强农牧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农牧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重点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牧区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点、车站及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店。
重点品种:酒类、饮料、糕点、月饼、调味料、水产品、食用油、乳及乳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儿童麻辣食品、冷冻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
重点整治内容:
(一)加大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力度。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和《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凡未依法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对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制度,强化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指导和推进农牧区食品经营户诚信经营。
(三)突出农牧区食品经营重点问题治理。要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来源、食品外观、食品质量、食品广告、标签标识、从业人员、市场开办者责任、经营者自律”等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切实解决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婴幼儿配方乳粉无批次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和未设专区专柜及提示牌销售、肉及肉制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酸奶不具备冷藏条件、经销“五无”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场所与娱乐区和生活区相混、散装食品无防蝇防尘设施和散装标示卡、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等突出问题。
(四)严厉打击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着重加强对我省牦牛肉干、蕨麻、枸杞、蜂蜜、黄蘑菇等土特产标签标识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枸杞、蜂蜜等普通食品中添加玛卡、灵芝、锁阳等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枸杞等普通食品标签中宣传清肝、润肺、益气等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农牧区食品市场是否健康、安全、有序,将直接影响当地民生,事关社会稳定,是当前社会各界和党委政府关注的焦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牧区食品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专项治理的整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督促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务必留下监管痕迹,切实规范农牧区食品市场经营行为。
(二)强化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农牧区食品违法行为。在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以及在食品经营中销售不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标准、“五无”过期食品、宣传医疗功效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媒体高度关注等农牧区食品市场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1月5日和2018年6月30日分两次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如遇有重大情况和案件,随时上报。
联系人:杨建伟
联系电话:0971-82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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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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