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08 点击:1163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经信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济运行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食品生产企业,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食品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现场核查时也需严格把关,对存在此类情形的一律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二)对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原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申请项目属于《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有食品产业政策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市经济信息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需要由市经济信息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经济信息委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申报文件还需同时附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经济信息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重点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未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市经济信息委的证明文件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无需由市经济信息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或住所变更(均不涉及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
(二)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如厂房改造、变更工艺布局、变更或增加包装设备、新建灌装线等),但不涉及生产能力的增加扩大。
六、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市经济信息委进行解释。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经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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