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2017〕6号)

更新时间:2017-08-08 点击:1284

发布单位: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粮检查〔2017〕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7-2018年度)〉的通知》(津粮调〔2017〕3号);

  (二)《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粮调〔2016〕4号);

  (三)《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通知》(津粮调〔2017〕11号)。

  二、检查内容

  (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统计职能归口管理、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调查经费落实等情况。

  2.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以及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发布统计信息等情况。

  3.统计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开展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4.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等。

  (二)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4.人员及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

  (三)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留存备查。自查期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涉粮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组织本系统企业进行自查。

  (二)市粮食局“双随机”抽查。9月30日前,市粮食局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随机抽查,其中:对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市级复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粮食局成立以李久彦副巡视员任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动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注重到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企业进行检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由市粮食局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

  (四)及时汇总报告。9月15日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向市粮食局报送《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涉粮企业在粮食统计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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