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食〔2011〕140号)

更新时间:2017-08-04 点击:1251

发布单位:北京市出入境检验局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检食〔2011〕14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检办食〔201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切实保障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加贴的中文标签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不符合的,判定为不合格,依法责令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对该批产品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能够进行整改的,经进口单位或代理人申请,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进行标签整改。

  二、凡申请整改的,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须将待整改货物移运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整改库进行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查。凡标签印制、加施合格、格式版面检验合格的货物,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可将其移运出整改库。

  三、整改库应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

  四、若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符合性检测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责令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对该批产品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凡能够进行整改的,经进口单位或代理人申请,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进行标签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修改后的中文标签进行复查,并对标签整改过程、整改后标签印制、加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复查合格且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时,应对其仓储场所进行审核。凡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场所,可以认可为进口食品、化妆品待检期间存放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一律不得存放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

  1.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整改库基本条件

  2. 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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