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7〕32号)

更新时间:2017-08-04 点击:1252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办餐〔2017〕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鲀(俗称河豚)含有剧毒河鲀毒素,如食用加工处理不当的河鲀及其制品,极易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现就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经营政策界限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河鲀加工产品。

  二、有条件放开河鲀加工产品

  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使用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按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包装,并经检验合格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强化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管理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河鲀加工产品时,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认真查验河鲀包装内容,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要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河鲀加工产品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四、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

  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时,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照产品标签注明的方法烹制加工。同时,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在菜单上告知河鲀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河鲀品种、养殖基地及备案号、加工企业及编号、检验合格证、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等,供消费者查验,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河鲀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河鲀(或以其他替代名称)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5009.206—2016)进行检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控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从源头上严防河鲀或不符合规定的河鲀加工产品流入市场、流入餐桌。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附件2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名单

  附件3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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