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点击:385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话:010-88330515/88330575

  传真:010-8833057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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