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15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点击:143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禽类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部署,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加工、经营禽及禽肉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今冬明春禽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规范活禽上市及禽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求购入或销售的禽及禽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动物检疫有关规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禽及禽肉。

  三、加强信息通报,密切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做好活禽市场监管工作。

  (一)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不具备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及禽肉,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生产养殖部门,共同做好问题产品的处置工作。

  (二)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销售不具备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及禽肉的批发、零售市场和经营者,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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