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农渔函〔2017〕720号)

更新时间:2017-07-28 点击:2210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7-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农渔函〔2017〕7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巢湖管理局:

  近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农渔计发〔2017〕64号),对渔港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审核上报、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和运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格式。为加强我省渔港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现将“农渔计发〔2017〕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未纳入《安徽省“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皖农渔〔2016〕55号)的渔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办渔〔2017〕1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主动争取岸线(规划选址和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航运评价等前置批件预审意见,逐级申请纳入安徽省渔港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储备库。

  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开工后,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准确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质量、监管关;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相对固定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渔港建设项目信息填报责任人,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审核录入渔港建设项目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对不按规定填报、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审核不严格的单位,省农委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附件: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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