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222号)

更新时间:2017-07-28 点击:101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7-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17﹞2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期间各项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严防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今年恰逢自治区成立70周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全区将举办一系列重大活动,各地要以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努力确保重大活动期间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意识,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条件保障,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坚持“管行业即管安全的监管理念”,凝聚系统合力,全力保障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投入品监管。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农资市场执法巡查和检查力度,以禁限用农(兽)药和有毒有害违禁化学物质为检查重点,集中开展农资市场检查,督促投入品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进销货管理台账,针对问题多发、易发的薄弱环节,加大排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及禁用高剧毒农药等行为,对符合司法移交条件的,坚决移交。

  (二)加大检验监测力度。发挥盟市、旗县质检站作用,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增加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把好产品上市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要查根溯源,找出发生问题的根源,对问题严重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全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应急处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畅、上下协同、跨区联动的应急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化解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做好重要活动期间值班安排,如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三、加强监管,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和培训,强调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严格执行农牧业投入品禁限用及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加强源头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深入生产基地投入品管理库,排查安全隐患,对于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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