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更新时间:2017-07-27 点击:3416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7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60项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13项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至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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