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加快建立食品摊点管理机制的通知(鲁食安办函[2017]34号)

更新时间:2017-07-27 点击:1822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食安办函[2017]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安办: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开展“三小”监督管理规范提升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食品摊点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市、区)政府未按《条例》规定全面启动食品摊点的管理工作。为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推动食品摊点规范提升,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明确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划定部门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行政区域职责分工,明确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责任部门。对划定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或临时指定的路线、时段,要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要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责任部门要对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点进行统计并通报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对进区经营的食品摊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公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承办单位或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指定单位或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接收划定区域内食品摊点信息并督促食品摊点办理备案。备案场所要免费提供《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并在办理现场放置《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填写范本供参考。对符合要求的要当场颁发《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备案工作不的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立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告知通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周定期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条件的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进行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建立辖区内食品摊点动态名录并动态更新。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信息公示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在县级局网站公布食品摊点名录及监管信用信息。

  四、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备案的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现场检查计划和产品抽样检验。要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加强对经营业户的监督指导,帮助其查找不足,纠正其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及超出划定区域、划定时段进行经营的食品摊点。

  五、食品摊点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综合考核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每周要将更新后的摊点备案信息导入到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操作手册见附件)。省局将按月度通报各市食品摊点备案情况,并将该指标纳入2017年度省委对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各市食安办要明确措施,对县(区)政府食品摊点管理工作展开考核。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主动履职、消极应付的各级食安办要给予通报批评。

  2017年7月31日前,各市食安办要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关于建立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机制的文件报省食安办,省食安办将各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蔡林汌

  联系电话:0531-88592587

  电子信箱:cailinchuan@sdfda.gov.cn

  附件:食品摊点信息录入操作手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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