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用原料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农办医函[2017]17号)

更新时间:2017-07-25 点击:1426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7-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函[2017]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生产环节使用原料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20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已列入兽药管理范畴的兽药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规定;二是未列入兽药管理但已列入药品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三是不属于上述两类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时认可的标准。

  特此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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