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39号)

更新时间:2017-07-20 点击:74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食药监[2017]1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网络食品销售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方式,网络食品销售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电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三无”、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7月15日—9月15日。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基本情况调查。要采取多种方法掌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要对京东、淘宝、亚马逊、当当、一号店、苏宁易购等全国具有代表性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我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区内网络食品销售各类网站进行搜索,对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普查;要主动联系通信管理部门获取我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网络食品销售企业名单;要统一汇总掌握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名称、数量、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清理规范主体资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核对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辖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线上逐个查看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查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证照是否合法有效、经营项目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严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冒用、借用、伪造、编造许可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严把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准入关,建立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证照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求立即停止网络食品销售,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对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采取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运输。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将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检查与食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有机结合,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调取后台销售记录,检查线上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执行,线上线下实际销量是否与购进票据相一致;检查是否按照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尤其是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检查是否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等,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食品经营秩序,确保网络食品销售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参与网络食品消费、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而且发展趋势迅猛,已成为群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等带来很大挑战,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专项检查融入日常监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推进共治。要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网络食品安全法规和知识,提高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识别能力。要密切关注新闻宣传和舆情舆论导向,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尤其是针对典型案例的查办,对媒体相关报道及社会关注及时跟进,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要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汇总、分析,认真研究分析网络食品销售的特点和风险点,及时总结归纳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原因、对策措施等情况要认真总结上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或系统性风险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局报告。专项检查结束以后,请各市统一汇总,并于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和统计表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邮箱:syjltc@yeah.net

    附件: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检查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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