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更新时间:2017-07-20 点击:740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10
失效/废止日期: 2019-10-28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实施日期: 2017-07-10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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