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卫计监督函[2017]373号)

更新时间:2017-07-17 点击:87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 2017-06-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卫计监督函[2017]37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解答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供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依据,制定本计划。

    一、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在网站上主动链接并宣传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通过平台反馈标准有关建议和意见。各地可采取召开调研会议、现场调查、咨询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机构,征求食品行业、食品企业意见,收集汇总意见,通过平台报送系统,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意见,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内容见附表)。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目前,自治区共有奶豆腐、奶皮子、奶茶粉、毕希拉格、楚拉、酸酪蛋、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炒米和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9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地要对上述9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跟踪评价,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标准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分析并汇总,为今后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工作提供依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内容见附表)。

    三、加强培训,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和解答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与指导、解答。”为切实落实好该项法定职责,各地应举办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工作培训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学习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力度培训盟市级和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增强标准业务知识,提升标准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食品生产企业。

    四、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服务的日常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是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指定技术机构,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咨询。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的意见收集、汇总工作。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