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告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136号)

更新时间:2017-07-17 点击:88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7]1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由于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为防止我区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开展的食品销售环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工作力度,消除风险隐患。对在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和贝类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及时查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同时通报农业部门,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对农业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流入辖区,并及时通知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采购、不销售相关产品。

    联系人:赵玉杰,联系电话:0471-4318160(传真)

    代宇佳,联系电话:0471-4318139

      箱:nmsltc@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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