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各项要求的通知 (内食药监食流[2017]142号)

更新时间:2017-07-17 点击:268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7]1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从日常检查的情况看,各盟市对落实《清单》要求不统一,经营者有关保健食品经营的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格。为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规范经营行为

    《清单》是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的“红线”,也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只有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和履行《清单》要求,才能确保保健食品销售的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各单位要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清单》规定的“十个必须做的事项”“十个严禁做的事项”,把《清单》内容体现在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制度、经营过程等环节中。

    二、规范张贴,强化社会监督

    统一张贴《清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八不准”》(请见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21号附件1,以下简称《八不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店内张贴悬挂《清单》、《八不准》是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办法,各盟市局要认真督促落实。

    《清单》、《八不准》应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便于进店群众阅读监督。《清单》、《八不准》样式统一为蓝底白字,黑体字。建议每张(竖版)尺寸:长65厘米、宽45 厘米。

    三、加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强化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21号)要求,加强监督指导,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监督经营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二是落实专区或专柜销售规定。保健食品销售应当设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在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绿底白字、黑体字)。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仅限定为“特殊食品”,不得随意扩大许可范围。

    三是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行政,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会销”和“易出问题”的保健食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增加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和警示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的检查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保健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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