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新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风险警示通告(2017年4号)

更新时间:2017-07-13 点击:196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网站获悉,2017年6月21日至30日,捷克野猪中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点均位于兹林州(ZLINSKY)兹林市(ZLIN),为捷克历史上首次发生非洲猪瘟。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捷克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捷克进口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疫情发生之日起启运至我国的来自捷克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捷克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捷克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捷克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六、再有国家发生非洲猪瘟的,质检总局将以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方式予以通告。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禁止疫情发生国家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并做好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和运输工具等的检疫查验工作。

  特此通告。

质检总局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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