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5号)

更新时间:2017-07-07 点击:981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规[2017]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农业局,省垦区工商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国南方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号)。为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贝类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要督促贝类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

    四、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示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贝类等水产品时,应选择大型、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发现市场和餐饮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贝类产品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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